晚清怎样管理媒体:解读《大清报律》(2)

时间:2021-10-12 08:17编辑:历史之最来源:世界之最(www.1357vip.com)当前位置:V眼看世界 > 历史之最 > 手机阅读

宪政一开始,清政府就于1906年7月颁布《大清印刷物专律》。这是清政府第一部,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有关新闻出版的专门法律。这部法律六章四十一款,详细规定出版物生产者资格、条件、注册方式、费用,巡警衙门的责任等。在第四章《毁谤》,规定哪些内容属于毁谤,不应出现在出版物,大致类似于无根之谈或谣言,当属禁止之列。

在过去的研究中,受革命党人影响,基本都从阴谋论立场看待大清王朝宪政改革,由此分析这部《印刷物专律》,差不多都认为是为了加强舆论控制,不是为了落实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。其实,这样的分析是不对的。清廷立宪不是儿戏,为新闻出版立法树规,当然不是鼓励造反,但绝对不是遏制人民办报自由和热情,而是有限度开放报禁,希望新闻出版能够逐步向制度化靠拢。

晚清怎样管理媒体:解读《大清报律》

  紧接着,清政府于1906年10月颁布《报章应守规则》共九条,明确规定报章哪些内容能登哪些不能登,为言论自由划出了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边界:一是不得诋毁朝廷;二是不得妄以朝政;三是不得妨碍治安;四是不得败坏风俗;五是但凡关涉外交、内政,如经相关衙门明确应该保密者,不得刊登;六是正在审理的案件,还没有定案前,报章不得妄下断语,并不得有庇护嫌疑人语词;七是不得摘发他人隐私,诽谤他人名誉;八是记载错误失实,报章应及时更定;九是欲开报馆的人,应该先行呈报,再行开设;已开设者除外。如果不加成见进行探讨,应承认这九条规定是一个常态体制下媒体必须遵守的原则。

  中国言论自由空间打开了,这九条规定竟然受到国内报章普遍反对。《申报》对禁止刊载的条文逐条驳斥,以为宫廷事务与政治最有关,报界对国家政务有献议之权之责,以“诋毁宫廷”的理由阻止报章议论朝政,显然失之专制。

  类似批评还有很多,尽管这些批评近乎苛刻,但清政府还是进行相当修改,于1907年9月颁布《报馆暂行条规》,将禁载事项作了调整,比如将“不得妄议朝政”改为“不得登载淆乱国体事项”;将“凡关涉外交内政之件”的“内政”删除,只维持外交保密事项不得擅自刊登。应该说,此时的清政府在言论尺度上已开得不小了。

  清廷的目标就是要走向宪政,重构有关现代国家。等《钦定宪法大纲》颁布,一个更正规的《大清报律》于1908年春天如期而至。

  《大清报律》四十二条,附则三条。详尽规定了报纸注册资格及手续。规定报纸发行人应按每月发行期数缴纳保押金。这项规定看似苛刻,但又规定专载学术、艺事等可以免缴;宣讲白话的报纸,确系开通民智,也不必交。

  其实,《大清报律》最受研究者诟病的有两个方面,一是事前审查制,一是禁登事项。禁登事项与过去的《报馆暂行条规》大致相似,规定日报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前;月报、旬报、星期报等,于发行前一日午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,按律办理。这让许多媒体人和后来的研究者很不满意。

  仔细想想,中国从专制走向君宪,只有几年时间,一步到位,欲速则不达,谁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。《大清报律》比较谨慎地规定事前查核制度,虽说与现代新闻自由理念还有一段距离,但总比有检查而无制度要好许多。

  《大清报律》是晚清政治进步的一个标志,平心静气分析这部法律,我们应该承认《大清报律》可以作为中国新闻事业进步的基础。事实上,到了民国,《大清报律》并没有应声而废,各省在很长时间依然援引这个法律去管理报纸杂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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